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家卫,男,****年**月**日出生,傣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家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家卫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9月1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2018年5月25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21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21)云05刑更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家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7月5日,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保检五部纠减〔2021〕Z10号《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认为裁定中认定了保山监狱报请罪犯刘家卫可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具体事实,但对少减一个月却未说明理由,存在不当,建议我院予以纠正。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本院(2019)云05执1086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家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发(2017)2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罪犯刘家卫获记6次表扬,且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应对罪犯刘家卫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云05刑更48号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刘家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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