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
法定代表人:王世雄,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姊箐、彭德青,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镇平县石佛寺镇平顶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仵国全,任村委会主任职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平县石佛寺镇平顶山村民委员会为罚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4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镇平县石佛寺镇平顶山村民委员会执行罚款3958.02元。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和解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员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