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少彪,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4)镇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少彪罚金执行一案,并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刘少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 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冻结并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0.42元至本院账户,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不动产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收益性保险情况,无可供执行收益性保险; 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工商登记信息; 5、证券投资情况,未发现有信息反馈; 6、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 7、户籍地调查情况,户籍地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8、其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被执行人刘少彪罚金人民币380.42元,已上缴国库。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执行到位人民币380.42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619.58元。 上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在本次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23执9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高胜波 审判员  封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桂雁 书记员马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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