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兆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兆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兆华诉被告张兆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亚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明确被告,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兆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兆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