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元宏,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柯茂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国芳与被告柯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元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茂青经合法传唤,开庭时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国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3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被告柯茂青60**元,之后多次发信息、打电话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其都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柯茂青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陈国芳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十二页,显示2019年3月17日向被告柯茂青转款6000元,被告在2019年3月27日、5月13日等的聊天内容中称会还钱。原告另提交一份手机通话记录截屏图片,显示多次打被告电话、均未接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陈国芳提交了微信转款记录、聊天记录,且被告柯茂青在收到本院应诉材料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或对借贷关系和借款数额提出异议,认定被告从原告借款6000元属实,其应承担还款义务。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视为公民间无期限的无息借款,该类借贷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显示的最早一次的催要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此后视为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参照逾期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柯茂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国芳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3.85%,时间自2019年3月27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让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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