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鸿福小区1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7502962341。 法定代表人:刘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唐山市古冶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海港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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