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县某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城内南关街。
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八一街。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临县某建设管理局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067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6067元的财产。
三、支付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