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谢贤丰,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6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绍柯检刑诉〔2021〕20378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1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谢贤丰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下大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下大线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西扆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贤丰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谢贤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贤丰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谢贤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贤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