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国城投正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积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济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青州市瑞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国城投正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瑞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国城投正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瑞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兴国城投正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审结后便于执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兴国城投正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瑞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晓荣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胡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赖桂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