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邓家组(原荷塘第三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高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福元西路220号英祥苑二期1、2栋1033-1051房。
法定代表人:袁和平,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南雄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建行宿舍8栋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宾亮,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原审第三人: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
原审第三人: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
原审第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
法定代表人:胡锷。
原审第三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窑洲居委会(昭山示范区)
负责人:彭德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海建经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高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雄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海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湘潭市燿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