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金火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边叶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火林与被告边叶莲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火林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火林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火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750元,由金火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