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某。
被告:钟某。
审理经过 原告汤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汤某本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1月28日原告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汤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