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济,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 第三人:周金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明与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金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晓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