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吕某3,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1与被告吕某2、吕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某1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吕某3的起诉,于2021年6月29日又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吕某3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某1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2、吕某3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吕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