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中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来辉,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321057。
法定代表人:张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中祥与被告四川兴立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中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中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周中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