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旭,南阳市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系贾某1母亲。 被告:贾某2,男,汉族,2000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史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1、贾某2、史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詹兴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毕方方 书 记 员 李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