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被告:加某,男,哈萨克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加某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