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通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北侧真龙国际汽车博览园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欧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宝华,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通瑞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祥平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7)雁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祥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15730元及违约金利息,受理费35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黄祥平提供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向其送达(2008)雁执字第52号执行通知书及收取执行费收款收据和其于2008年8月29日、2009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桂林玉柴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6080元收据包括受理费,本院认为此案件于2008年8月29日在执行中经原主办执行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祥平按协议已履行完毕应履行的义务,本案为重复申请执行,不应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11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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