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千禧红矸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千禧红矸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渝0108执保2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存款。现因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千禧红矸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千禧红矸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千禧红矸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某某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