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4XAA0N。

负责人:张华泽,行长。

被执行人:马晓刚,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361.34元、利息1367.28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颐达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分。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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