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 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 负责人:陈春华,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姚明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522××××××××××××*。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与被申请人姚明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明连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商住楼2门61x、61x房[证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75xx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29xx号],查封财产价值以4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姚明连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商住楼2门61x、61x房[证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175xx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29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章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景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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