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文书类别
合议庭其他成员签署:
二〇二一年××月××日
二〇二一年××月××日
二〇二一年××月××日
审判长 签发:
二〇二一年××月××日
拟稿人
拟稿人所在部门
执行局
印发份数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4执异4号
异议人:徐晓雷(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孙涛,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晓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晓雷于2021年3月18日对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7257号裁决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4月25日异议人徐晓雷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徐晓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