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启怀,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申小林,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芳,系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宗让,男,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凤翔县,系肇事车辆陕CXXXXX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地址: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封劲,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侯启怀诉被告张宗让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侯启怀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起诉的内容第二被告主体存在差错,部分证据有瑕疵,已当庭审查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启怀向本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起诉的内容第二被告主体存在差错,部分证据有瑕疵,已当庭审查清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启怀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