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秀双,男,****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租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户籍登记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先学、检察官助理刘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7日晚6点多钟,被告人杨秀双在靖州县××街小区吕某家里吃饭并喝酒,之后被告人杨秀双骑摩托车送吕某去靖州县江东派出所,行驶至江东便民服务中心门口被XX民警查获。民警将杨秀双带至靖州县XX局交通管理中心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然后将其带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进行血液采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秀双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
2021年6月7日,被告人杨秀双被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另查明,经本院委托靖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杨秀双进行社区调查评估;2021年8月17日,靖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杨秀双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秀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照片、人车合一照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怀方正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5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秀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秀双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秀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秀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杨秀双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秀双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秀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