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郭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正源南街316号的宁夏汾阳建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77.5%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享有的宁夏汾阳建筑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77.5%股权的处分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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