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富源县胜境街道多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汤修七,系多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地址:富源县胜境街道多乐社区多乐村。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稳与被告富源县胜境街道多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国稳以下一步和社区居委会联系处理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稳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国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计3423元,由原告李国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