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寨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寨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2,男,汉族,住五寨县。系马某1儿子。
被告:马某3,男,汉族,住五寨县。系马某1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