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负责人:周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曹建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建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曹建东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2020)川0184执恢241号】处置被执行人曹建东房产中,待处置完成后参与分配。此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到期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4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2,917.17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436元、执行费624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