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百拓(沈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OUPPDQ41。
法定代表人:CHADBROW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昆鹏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清河东路88号(火车站广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EWRYN89。
法定代表人:王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学,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百拓(沈阳)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昆鹏钎具有限公司、王庆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供新证据——产品销售合同和发货单、承运委托书和销售发票。其中部分发货单上有王庆学的签字,对此王庆学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对本案的审理可能有较大影响,为了双方的审级利益,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元,退回上诉人安百拓(沈阳)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