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公司海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895636624,住所地第十师。
法定代表人:张龙,经理。
被告: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670207174M,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公司海川分公司与被告李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公司海川分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1701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0年11月3日前交清。原告石河子白杨预拌砼有限公司海川分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