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能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柯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能臣与被告柯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能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能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款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4向原告借款5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柯长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过原告同学介绍认识。2014年被告柯长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王能臣借款共计54,000元。2014年8月3日原、被告就借款一事补充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能臣提供了与被告柯长华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应当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柯长华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柯长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柯长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能臣借款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被告柯长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