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社区银苑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双武,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保全人:刘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保全人:唐恒,女,****年**月**日出生,住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社区银苑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文、唐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街道柏枝林社区银苑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刘文、唐恒银行存款138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担保人李双武以其名下坐落于津市市建设路(二号组团)1栋3单元504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40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刘文、唐恒的银行存款138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刘文、唐恒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李双武名下坐落于津市市建设路(二号组团)1栋3单元504号房屋。 三、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平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茜茜 书记员刘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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