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瑞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人民法院(2019)赣0491民初63号判决书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调查发现九江市文博园工程款正在结算,但结算时间较长,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