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郭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楠,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融创酒店8楼803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生效的(2019)晋17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杂费8925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人员第一时间经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并于2021年5月11日-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鄂尔多斯市不动产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经查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依法成立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后认为,我院已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温龙

审判员  张樨

审判员  于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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