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吴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肖雅升,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王某、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王某、唐某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王某、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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