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五五社区。 法定代表人:卢连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河南汇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90号1号房1至2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义,吉林张传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安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1.00元,减半收取计2465.5元,由原告沈阳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力勇 人民陪审员 刘振红 人民陪审员 王继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