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葛子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琛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翁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审理经过
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翁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