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邵梦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工农巷*号。
被申请人:叶留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叶竹元村大叶庄*号。
被申请人:罗冬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梦宇诉被申请人叶留超、罗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梦宇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留超名下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叶留超、罗冬艳名下价值214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邵梦宇名下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叶留超、罗冬艳名下价值214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1590.0元,由申请人邵梦宇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