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阳山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谢应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应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粤182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谢应青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计至2020年11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17750.11元,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的相关规定计算处理;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执行人谢应青负担。因被执行人谢应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66元由被执行人谢应青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谢应青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应青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谢应青名下有银行存款1046.2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其中166元转本案执行费,剩余款项880.28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粤R×××××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未能实施扣押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于2021年4月6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应青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21年4月29日向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应青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5月13日向谢应青户籍所在地阳山县xxx村委会电话调查其财产状况,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应青限制高消费。
7、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谢应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5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谢应青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