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富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富洲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任子君,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MA6YJUK87F。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富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霞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富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杨明霞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杨明霞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富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杨明霞(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富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