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羽,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杨学成。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常勇、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XXX房屋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保全财产限定金额693089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宁夏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XXX房屋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保全财产限定金额6930896.2元);

上述保全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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