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增。
被执行人: 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张铁奎。
审理经过
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保洁服务费490 035元、违约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 851.39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保洁服务费490 035元、违约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元,已清偿36
851.39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基续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