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凌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丰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年山,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岳西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凌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岳西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凌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9500,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款项3776.86元,支付申请人3726.86元、转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02执15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