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东路房产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系凉州区司法局长城司法所所长。 被告:赵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于2020年4月29日以赵某2已向其公司偿付借款本息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双方意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海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