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友米,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973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4.8%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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