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文圃,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系(2020)粤0307刑初*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杨文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108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2021年2月7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3存款人民币1533.52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466.48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332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332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