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2277387-3。 法定代表人:李一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文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35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79915元、仲裁费用3747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于2016年10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武与案外人余逸平共有的坐落于洞头县北岙镇西山头村三盘领海领海区3号房地产。因上述房产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且已抵押给他人,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武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及我院涉执行案件数十件,未履行债务金额高达数亿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就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6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79915元、仲裁费用374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文武名下被查封房地产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吕绍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