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2020)吉05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某2326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