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耀香,女。
被执行人:朱成军,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耀香与朱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04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朱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春玲借款18万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结清时止,按24%年利率计算,已支付的3600元利息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成军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朱成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