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隆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补郎乡上寨村。

负责人:肖辉。

审理经过 原告冉隆恩与被告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冉隆恩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隆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冉隆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隆恩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 沛

人民陪审员  吴延模

人民陪审员  谢春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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